“
近日,国内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
(资料图片)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
”
文|扬清
编辑|靖程
随着虚拟数字人场景化应用落地和不断拓宽,其版权和商业保护问题也逐渐被重视。
近日,国内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的法律责任。
此案的宣判也引发了业内高度关注,虚拟数字人的版权问题引发关注。
速途智能产业研究院首席分析师乔志斌表示,可以肯定的是,首例涉及虚拟数字人侵权案的宣判,为国内虚拟数字人行业的专利与著作权归属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律师表示虚拟数字人作为一个前沿产业,确实还有许多法律问题待明确,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也对虚拟数字人的行业问题做出了探索和尝试。其不仅对虚拟数字人的技术特征做出了明确的区分,还对各方主体关系做了必要的厘清。这一裁判角度在对后续“虚拟数字人”案件提供思路的同时,也对这一新兴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了方向性意见,有利于在数字化背景下,推动国家智能领域的发展,有效提高创作人在法律框架下创新的积极性,完善虚拟数字人的合法化发展。
虚拟数字人侵权案宣判
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的信息显示,2019年,魔珐公司综合应用AI表演动画技术、超写实角色智能建模与绑定技术、智能动画与语音合成技术以及智能交互技术等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打造了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过B站发布了两段视频,一段用于介绍Ada的场景应用,另一段用于记录真人“演员”徐某与Ada的动作捕捉画面。
2022年7月,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且在整体视频中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有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写入视频标题。
于是,魔珐公司将对方诉讼至杭州互联网法院,魔珐公司称,杭州某网络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对于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作者及录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杭州某网络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50万元。
对于此事,杭州某网络公司辩称,魔珐公司不享有相关权利,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未因发布被诉侵权视频而实际获利。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共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虚拟数字人著作权及邻接权认定;二是魔珐公司主张的虚拟数字人Ada形象及相关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魔珐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录像制品的表演者权;三是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
针对虚拟数字人是否具有著作权及邻接权认定,李洪江表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虚拟数字人作为一种应用于人工智能技术的产物,所产生的一切可视的外在形象、动作设计、行为表达等都是由创作者进行设计的。因此,虚拟数字人作为人工智能合成的角色,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者所有。
但是虚拟数字人作为创作者设计的产物,并不能脱离设计者本身独立创作,即,虚拟数字人实质上是编程人员以人工智能生成特定内容为目标,通过设定一系列算法、公式、程序等手段,根据其不同需求、不同风格生成的内容。在此过程中,编程人员付出了大量智力劳动。比如作家通过某一人工智能应用输入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矛盾事件等生成某一小说;或者画家将其绘画风格、人物场景等作为元素要求人工智能输出某一画作……其生成内容饱含了人类思想和智慧,属于具有一定思想的表达。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须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因此虚拟数字人不能享用著作权,但是作为客体其著作权应当由创作虚拟数字人的主体享有。
正如法院判决所认定, “虚拟数字人作为一种人工智能技术的具体应用和多个技术领域的集合产物,其本身运行的既定算法、规则以及所获得的运算能力和学习能力,均体现了开发设计者的干预和选择,在某种程度上仅是作者进行创作的工具,不具有作者身份。虚拟数字人不是自然人,在弱人工智能盛行的当下,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智力创作空间有限,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独创性,能够构成具体类型的作品,也不归属于虚拟数字人。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背后的中之人是必不可少的参与主体,虚拟数字人所作的“表演”实际上是对真人表演的数字投射、数字技术再现,其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权。当虚拟数字人参与拍摄或作为角色出演,其行为、表演活动被记录下来并被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形成连续动态画面,其也不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或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因此,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虚拟数字人不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短视频账号上为魔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
法律问题如何厘清?
近两年,元宇宙的发展迅速。虚拟数字人成为了当前品牌方吸引年轻消费者的方式之一,市场需求激增。据量子位发布的《2023虚拟数字人深度产业报告》显示,在2030年,我国虚拟数字人整体市场规模将达到2700亿。身份型虚拟数字人约1750亿。服务型虚拟数字人总规模超过950亿。
市场规模的激增,也让虚拟数字人应用在各行各业。虚拟偶像是虚拟数字人较早被认可的细分赛道之一,属于身份型虚拟数字人。在群众娱乐需求持续增长以及网络和影像音频技术不断迭代的环境下,我国虚拟偶像产业逐渐走入发展的高峰期。
此外,国内虚拟数字人还应用在游戏、金融、文旅、教育、智能服务等实用场景,如《英雄联盟》的人气女团K/DA登陆S8决赛舞台,现场观众能够通过AR设备进行观看;江苏卫视在跨年演唱会中采用数字技术打造虚拟“邓丽君”,实现了与现实歌手的跨时空合唱;随着央视新闻 AI 手语虚拟主播上任、冬奥会虚拟主播夏语冰、冬奥宣推官数字人冬冬的现身,虚拟人概念迅速破圈进入到大众视野。
当虚拟数字人的商业用途越来越广时,其侵权问题也浮出水面。乔志斌告诉财经网科技,目前,一般虚拟数字人侵权主要体现在肖像权侵权、版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方面。
其中,肖像权侵权是指使用真人分身的虚拟数字人,通过视频录制或者AIGC生成的方式生成新的视频流,侵犯了真人的肖像权,甚至被利用在色情等灰色产业。
另外,未经他人授权,使用虚拟数字人的形象、声音、视频等,侵犯了虚拟数字人开发者、运营者、品牌方的著作权或邻接权。
最后,在使用虚拟数字人进行广告代言或直播带货等商业行为时,未经授权地使用他人的商标、名称、包装等,或者误导消费者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关系,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也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随着AI技术的广泛应用,除著作权问题以外,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商业秘密等固有的知识产权概念也在悄然发生改变。
虚拟数字人的产生过程需要进行大量的计算机编程运算,包括动作设计、语音识别、表情动画等,而这些程序也可能包含一定的独创性和可保护性,其所对应的可专利性,以及专利审查指南如何应用等将专利领域不可避免的问题。同时,虚拟数字人在外貌、服装上与真人高度相似,其外观是否能享有相应的法律保护也是需要思考的问题,而随着虚拟数字人技术的不断更新,随之产生的网站、APP等平台,也将面临商业秘密及软件著作权侵权问题。
随着虚拟数字人的不断发展,企业将面临越来越多的版权保护问题。“根据现在的发展趋势,企业可以初步从如下方面进行虚拟数字人的版权保护:首先,虚拟数字人的形象设计包含创作者的独创设计,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具有著作权,企业应及时对美术作品进行登记。其次,对于虚拟数字人涉及的软件源代码可以通过登记软件著作权进行保护。”李洪江说到。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