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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一般情况下都是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才能被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对其进行质证: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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